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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号公告施行后,钢铁企业收废用废的税收难题得到解决了吗?

理税 理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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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家取消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增值税免税政策后,回收企业取得发票难,增值税进项抵扣不足、税负过高的问题再次困扰再生资源行业。2021年第40号公告出台后,回收企业的增值税税负问题得到缓解,但回收企业仍然面临着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难以取得的困境。


近期,安徽省税务局一则关于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税票问题建议的答复提出,“如用足用好现行税收政策,主动索取发票,再生资源行业不开票、取得进项发票和税前扣除难的问题应不会十分突出”,“对行业内不开票的行为,废钢回收企业可以提供上游不开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明细名单,由税务机关责成及时开具发票缴纳税款”,现实情况确实如此吗?税企共同敦促源头供应商带票可行吗?用废企业的税收难题能够随之解决吗?





1

40号公告:回收企业增值税负降低,

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仍未消除


2021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1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由此,回收企业面临的因取得发票难,增值税进项抵扣不足导致的增值税税负较重的问题能够得到有效缓解。


然而,企业所面对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却并不会因40号公告的出台随之消除:在回收企业从散户供应商处收购废钢后,仍然因散户不愿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等原因,回收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成本列支凭证。为了维持经营,回收企业仍然不得不通过自制收购凭证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虽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票并不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唯一合法、有效凭证,但由于各地税局对税法的理解和对现实的包容度不同,实务中回收企业仍然会因为自制收购凭证列支成本而面临较高的税务风险。


尽管40号公告已实施半年有余,但据我们了解,因困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难题,实践中仍有大量回收企业倾向于延续原有的经营模式,在增值税处理上,通过寻求地方政府财政返还或奖补政策支持,降低税负;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在采购端自制收购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

纾困有限,用废企业仍面对增值税抵扣

和所得税成本扣除双重难题


增值税税负和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同样困扰着钢铁生产企业。目前,废钢仍然是我国钢铁生产企业生产钢材的重要原材料,自然人散户仍然是废钢的最主要供应来源。


40号公告的简易计税方法针对回收企业,对于用废的钢铁生产企业则并不适用。钢铁生产企业在对外销售钢材开具13%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同样面临着无法从供货散户处取得发票的问题,由此不仅无法足额抵扣进项增值税,而且同样无法进行所得税成本扣除,企业面临着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双重难题。


为化解困境,维持企业生产经营,钢铁生产企业开始寻求与回收企业合作,构建出供货散户—回收企业—钢铁生产企业的行业通行交易结构,即通过源头缴税、享受政策扶持的回收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与无票可用的处境相比较,钢铁生产企业通过回收企业取得发票,实际上最主要的目是解决所得税无法税前扣除的问题,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于增值税方面,钢铁生产企业实际并无太多收益。因为钢铁生产企业寻求回收企业开票,回收企业要收取服务费用,而据我们所知,费率通常要达到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10%以上(换算成不含税金额,该比例可达12%以上),与取得13%的抵扣额度相比较,钢铁生产企业往往只能节省0.5%-1%的税额。


然而,该种万般无奈情况下采用的交易结构,却可能面临极高的被认定虚开的风险。实务中,税务、司法机关往往以回收企业未实际参与交易(具体表现为回收企业未参与运输,废钢由散户直接送往生产企业;未过磅称重,以生产企业单据为计量凭证;未组织货源,散户由生产企业组织对接)为由,否定业务真实性,认定回收企业、生产企业虚开发票,由此生产企业不仅可能被要求补缴税款,面临罚款处罚,而且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风险。



3

问题溯源,散户不带票供货是造成回收、

用废企业税收困境的根源


虽然近些年我国再生资源行业得到快速发展,回收企业在整合废钢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进入门槛低,自然人散户仍然在回收行业占有较大的比重,仍然是包括钢铁生产企业在内的用废企业的最主要供应商。


然而,自然人散户在供货时不提供发票是行业常态,正是如此,不仅导致回收企业、用废企业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也导致所得税扣除无票可用。


散户不带票供货由多重原因造成:

1、在散户角度:税法虽规定散户可向税局申请代开发票,但部分散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等手续,无申请代开资格;部分散户因不愿缴税或供废量较大,担心超过免税额度缴税或超过代开限额被认定一般纳税人负担较高税负,不愿申请代开发票。


注:(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2)对于代开发票限额,税法无明确规定,但实务中,各地税局通常以年销售额500万元为限,部分地方税局甚至以120万元为限。


2、在税局角度: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出于执法风险的考虑,不愿为散户代开发票。


3、在用废企业角度:废钢购销多数情况处于卖方市场,要求散户带票将导致货源流失,并且要求带票,散户也往往只给提供其他企业开具的发票,反而增加用票的安全隐患。


散户不带票供货导致了用废企业面临双重税务难题,因此,理论上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诚如安徽省税务局答复所言——督促、责成不开票主体开具发票。但是,重重原因导致的不带票供货现实,想要改变必然不易。



4

散户带票供货面临重重阻碍,

督促、责成源头开票之路能走多远?


散户不带票供货的形成原因复杂,因此督促、责成散户带票供货,散户意愿、税局政策、市场供求关系等都是必须考虑的因素,然而这些因素却并不能简单通过督促和责成就发生改变。


散户带票的意愿与税负相关。由于供货散户供废量较大,而废钢价值较高,必然会超过增值税免税额度,申请代开发票即意味着要接受税务监管,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而废钢回收的利润率较低,通常是通过走量获利,因此增值税、个税等税负成本的增加就将直接打消散户代开发票的积极性。


在过去,散户或许还可以通过寻找税收洼地注册个体工商户,通过核定征税降低个税税负,但当前各地核定征税政策不断缩紧,查账征收代替核定征收趋势愈发明显,此条降低税负的路显然已经不会长远。


至于部分税局不愿代开发票,则并非督促供货散户能够解决;市场供需关系虽影响散户的带票意愿,但也并非用废企业能够改变。


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在再生资源行业同样出现了各种服务平台,可为散户提供代开发票服务,这或许为散户带票供货提供了一条新路。但是一些平台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虚假注册个体户代开发票,不仅不能解决用废企业的税负问题,还可能引发更为严重的虚开风险。


实际上,工业用废钢的产生源头是生产加工企业,如果由生产加工企业向用废企业销售废钢,则不会出现无法取得合规发票的问题。然而,从源头企业到散户,供货主体随着账外销售发生了变化,也由此引发了散户不带票供货与用废企业用票需求之间的矛盾。因此,从源头上治理产废企业的废钢账外销售问题,或许是解决回收、用废企业,以至整个钢铁行业税收难题的一条更加可行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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